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9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赖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份一天的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公明街道合水口旭发工业区深圳市力辉电机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力辉公司”)五楼车间通过把锡渣藏在衣服腋下的方式盗窃了力辉公司生产线旁边箱子里的一些锡渣,后卖得赃款人民币120元(以下币种,同)。2、2015年9月29日晚上19时许,谭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力辉公司五楼车间生产线旁边箱子里的一些锡渣,后卖得赃款75元。3、2015年10月6日19时30分,谭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力辉公司五楼车间里的一些锡渣,后卖得赃款50多元。4、2015年10月22日19时许,谭某某在力辉公司五楼车间内准备实施盗窃时,没有发现锡渣,后其在二楼包装部内发现有锡线,但谭某某觉得锡线不值钱,没有继续实施盗窃。5、2015年10月23日19时许,谭某某又到力辉公司五楼车间生产线上盗窃了一些锡渣后被力辉公司值班保安员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了谭某某盗窃的锡渣(经鉴定,重1.5公斤,价值1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实施第四单盗窃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对于该单犯罪,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实施第五单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该单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物已部分缴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任 芊 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书 记 员 边 秋 红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