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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498号

赵某某与袁某某、袁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袁某某,袁某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498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

被告:袁某某2,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袁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卫国

代理

审判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兆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荆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