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罗维富,男,住福建省沙县。原告谢德文,男,住福建省沙县。被告将乐县古镛镇梅花村洞许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梅花村。负责人邹水金,村民小组长。被告将乐县古镛镇梅花村洞许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梅花村。负责人邹子光,村民小组长。第三人将乐县古镛镇梅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梅花村。法定代表人欧金财,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维富、谢德文与被告将乐县古镛镇梅花村洞许第四村民小组、将乐县古镛镇梅花村洞许第五村民小组,第三人将乐县古镛镇梅花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维富、谢德文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维富、谢德文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富、谢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维富、谢德文负担。
审判员 罗成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