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1164号

陈多宝与韩俊福、潘春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多宝,韩俊福,潘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164号

原告:陈多宝,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韩俊福,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个人信息不详。

被告:潘春霞,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镇江市人,淮南市饮食服务公司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青年村6组商业局院25号,身份证号码34040319630209062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宝诉被告韩俊福、潘春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宝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多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多宝负担负担。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