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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0113民初7274号

原告刘畅与被告刘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畅,于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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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0113民初7274号原告刘畅。委托代理人杨燕,系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关林。

原告刘畅与被告于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于关林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博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