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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02508号

石继成与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石继成,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2508号原告石继成。被告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丰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继成与被告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继成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高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骆光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