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特8号原告董淑吉被告郭秀英原告董淑吉诉被告郭秀英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淑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淑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郎荣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
董淑吉与郭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特8号原告董淑吉被告郭秀英原告董淑吉诉被告郭秀英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淑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淑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郎荣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