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85号原告陈如锋。被告曾意达,1981年4月25日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锋诉被告曾意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燕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焦程佳 百度搜索“”
陈如锋与曾意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85号原告陈如锋。被告曾意达,1981年4月25日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锋诉被告曾意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燕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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