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民初1785号

陈如锋与曾意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如锋,曾意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85号原告陈如锋。被告曾意达,1981年4月25日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锋诉被告曾意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燕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焦程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