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行初97号原告周重巧,女,1947年8月28日出生,住百色市。被告百色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显蛮,该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上诉人周重巧因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百行终字第2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维持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2009)右行初字第29号判决书的“驳回原告周重巧关于恢复拆迁房屋及其他赔偿请求”,发生法律效力。周重巧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桂行再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2010)百行终字第24号判决书及右江区人民法院(2009)右行初字第29号判决书,指令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后,原告周重巧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重巧以“本案没有经过行政程序处理,待经过行政程序处理后,才按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重巧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力夫
代理
审判员 彭 妮
代理
审判员 韦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