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219号申请人马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济宁市金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2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庆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庆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