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中旬至10月29日,被告人吕某在诸暨市陈宅镇东升村其经营的“小老弄水果种植场”农庄内组织赵某甲、金某甲、郑某、金某乙、黄某、赵某乙等人以“斗牛”形式赌博三十余场次、“翻财神麻将”形式赌博五十余场次,共计抽头获利约15000元。2015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0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赵某甲、金某甲、郑某、金某乙、黄某、赵某乙等证言,预缴款票据,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吕某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博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吕某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追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鸿翔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