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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198-2号

王功举与赵庆峰、赵安法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功举,赵庆峰,赵安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98-2号原告王功举。被告赵庆峰。被告赵安法,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举与被告赵庆峰、赵安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1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担保人王功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功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