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98-2号原告王功举。被告赵庆峰。被告赵安法,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举与被告赵庆峰、赵安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1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担保人王功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王功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