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668号原告邢荣财,男,57岁。被告张国义,男,48岁。被告袁宝霞(系被告张国义之妻),女,46岁。
原告邢荣财与被告张国义、袁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健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荣财,被告张国义、袁宝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邢荣财诉称,2011年5月,原告给被告工地供应红砖累计价值110000元,被告张国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9月2日,被告袁宝霞代张国义又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砖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红砖款110000元。
被告张国义、袁宝霞辩称,欠款属实,但被告张国义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张国义是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的项目经理,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天顺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天顺公司承包了五家渠锦绣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天顺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被告张国义实际施工。被告张国义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原告邢荣财红砖共计价值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9月2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袁宝霞代张国义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砖款110000元整。”随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邢荣财与被告张国义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确,有原告邢荣财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张国义应当应付原告红砖款,被告袁宝霞作为被告张国义的妻子,应当对张国义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国义、袁宝霞支付红砖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国义辩称其是天顺公司的项目经理,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天顺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张国义系五家渠锦绣园住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张国义称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无证据证实,故对被告张国义的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国义、袁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荣财货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国义、袁宝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凯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