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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9807号

张敬辉与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敬辉,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9807号原告张敬辉,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甲2号楼四段(1-1)101室。法定代表人杨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聪,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辉诉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敬辉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辉撤回对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原告张敬辉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朱雅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