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二初字第1013号
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吴井支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号云南城投大厦*座*层*******号。
负责人:温清丽,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民,云南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佳,云南中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促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商业区*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熊德胜。
被告:许俊南,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吴井支行诉被告云南促动贸易有限公司、许俊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本案后,被告许俊南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其认为自2007年7月至今,被告许俊南一直在澳大利亚生活,虽仍为中国国籍,但已办理移民澳大利亚的签证,取得澳大利亚永久居住权,其唯一居住地为墨尔本。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应适用涉外程序,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根据被告许俊南的护照显示,自2007年7月起,被告许俊南便长期生活在澳大利亚,并于2014年12月8日在澳大利亚申请取得过渡性签证,正等待办理配偶签证,被澳大利亚禁止出境,故被告许俊南的经常居住地为澳大利亚,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许俊南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杨 凡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梓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