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执251号

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一案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苗桥乡。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苗桥乡。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铭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姜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战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