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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初字第116号

胡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等人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杨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蔚富,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13年1月17日因经营六合彩被上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拘留,4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辩护人郭家荣,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郑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家荣、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蔚富、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聚众赌博,具体为: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位于营前镇云水大道的租住房中,累计接收码民刘甲某、黄甲、黄甲某等人投注20余万元上报给被告人叶某某及田甲(另案处理),其中上报给被告人叶某某的数额为20余万元,上报给田甲的数额为3万余元,从中收取投注额5%至12%不等的抽成,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中田甲接受谢某某的投注后则与自己投注汇总后上报给被告人胡某某,从中赚取赔率差价。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累计接受胡乙、黄乙,以及下线田甲等人投注,并与自己参与的投注金额汇总后上报给上线罗甲(另案处理),赌资金额超过15万元,并从罗甲处获得特码投注额12%的抽成,加上自己中奖金额共从中获利10万余元。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自己位于上犹县营前镇蛛岭村九秋组的副食店中接受码民郑某丙、黄某乙、胡某丙、何某乙、朱某乙、李某乙、朱某丙、郑某戊、杨某丙、郑某丁、郑丁、郑丙等人投注,汇总后报给被告人叶某某及郑戊(另案处理),赌资金额超过13万元,并从叶某某及郑戊处获得投注额5%至12%不等的抽成,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上犹县东山镇自己经营的“阿西副食店”,以及位于上犹县东山镇桐坑廉租房的家中聚众赌博,累计接收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及黄丁(另案处理)等下线以及码民黄某乙等人投注40余万元,其中接受被告人谢某某投注20余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投注2万余元,黄丁投注20余万元,汇总后自己坐庄或通过“喜乐网”上报给被告人杨某某以及广东老板(身份待查),并从上线处获得投注额3%至12%不等的抽成,并赚取上下线赔率差价,除去支付给下线的返点后,非法获利1万元。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累计接受码民邓某甲、张某甲、田某甲等人投注40余万元,通过手机或者“喜乐网”网站上报给杨某某,并从杨某某处获得1%至12%不等的抽成,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喜乐网”赌博网站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陆续发展了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等人为下线替其销售地下六合彩单,累计接收投注50余万元给上线张乙某(身份待查),其中接受被告人黄某某投注40余万元,接受被告人叶某某投注10余万元,并从上线张乙某处获得投注额10.2%至14.5%不等的抽成,非法获利5万余元。案发后,上犹县公安局分别向被告人杨某某追缴8万元,胡某某10万元,郑某某5万元,谢某某3万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胡某某聚众赌博的人数非常少;2、涉案金额不大,赌资2万元;3、胡某某已经退还了非法所得;4、胡某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患有肾结石,不适宜长期关押,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某接受投注50余万元,获利5万余元,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2、杨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3、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喜乐网”赌博网站接受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陆续发展了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等人为下线替其销售地下六合彩,累计接收投注50余万元上报给上线张乙某(身份待查),其中接受被告人黄某某投注40余万元,接受被告人叶某某投注10余万元,并从上线张乙某处获得投注额10.2%至14.5%不等的抽成,非法获利5万余元。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其在上犹县东山镇经营的“阿西副食店”,及位于上犹县东山镇桐坑廉租房的家中接受香港六合彩赌博,累计接收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及黄丁(另案处理)等下线以及码民黄某乙等人投注40余万元,其中接受被告人谢某某投注20余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投注2万余元,黄丁投注20余万元,汇总后自己坐庄或通过“喜乐网”上报给被告人杨某某以及广东老板(身份待查),并从上线处获得投注额3%至12%不等的抽成,并赚取上下线赔率差价,除去支付给下线的返点后,非法获利1万元。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家中接受香港六合彩赌博,累计接受码民邓某甲、张某甲、田某甲等人投注40余万元,通过手机或者“喜乐网”网站上报给杨某某,并从杨某某处获得1%至12%不等的抽成,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自己位于上犹县营前镇蛛岭村九秋组的副食店中接受香港六合彩赌博,接受码民郑某丙、黄某乙、胡某丙、何某乙、朱某乙、李某乙、朱某丙、郑某戊、杨某丙、郑某丁、郑丁、郑丙等人投注,汇总后报给被告人叶某某及郑戊(另案处理),赌资金额超过13万元,并从叶某某及郑戊处获得投注额5%至12%不等的抽成,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位于营前镇云水大道的租住房中接受香港六合彩赌博,吸纳码民刘甲某、黄甲、黄甲某等人投注20余万元,由其上报给被告人叶某某及田甲(另案处理),其中上报给被告人叶某某的数额为20余万元,上报给田甲的数额为3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从中收取投注额5%至12%不等的抽成,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中田甲接受谢某某的投注后则与自己投注的金额汇总后上报给被告人胡某某,从中赚取倍率差价。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家中接受香港六合彩赌博,累计接受胡乙、黄乙,以及下线田甲等人投注,并与自己参与投注金额汇总后上报给上线罗甲(另案处理),赌资金额超过15万元,并从罗甲处获得特码投注额12%的抽成,加上自己中奖金额共从中获利10万余元。案发后,上犹县公安局分别追缴被告人杨某某8万元,胡某某10万元,郑某某5万元,谢某某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郑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甲、黄丁、胡乙、黄甲甲、黄甲某、黄丁某、黄某乙、郑某丙、胡某丙、何某乙、朱某乙、李某乙、朱某丙、郑某戊、杨某丙、郑某丁、郑丁、郑丙、周甲甲、刘甲某、黄甲、黄甲某、黎乙乙、谢乙乙、邓某甲、张某甲、田某甲、黄乙乙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谢乙乙、黄某某、谢某某、叶某某辨认笔录及被辨认照片,叶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胡某某农信社账户、建行账户流水清单,罗甲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杨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郑某某邮政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田甲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叶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黄丁农行存取款凭单,谢某某农行汇款单,上犹县公安局出具的张乙某等人处理的情况说明,缴款凭证,缴款书,领条,黄乙自述材料,郑某某登记网址信息,黄丁、叶某某、郑某某销售单及账本,胡某某手机信息截图,谢某某记录开奖情况及手机信息截图,扣押郑某某电脑主机、账本,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电脑截图照片,黄某某用手机经营六合彩、郑某某用电脑、手机经营六合彩、杨某某用电脑、手机经营六合彩、叶某某用电脑、手机经营六合彩截图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物证六合彩书籍、账本、六合彩卡片,手机及主机各三台,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六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六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六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吸纳多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六被告人经营六合彩的时间较长,接受投注的金额较大,应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黄某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六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且退缴一定的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情况特殊,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为打击赌博犯罪,维护社会良好风尚。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七、移送的作案工具——杨某某的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4S手机1部,叶某某的金立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谢某某的联想手机1部,胡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郑某某的三星手机1部、电脑主机2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彭修烨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罗治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