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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429—2号

张永胜与刘凤莲、张清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胜,刘凤莲,张清斌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429—2号原告张永胜,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告刘凤莲,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告张清斌,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胜诉被告刘凤莲、张清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胜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郭逢星、吕艳梅提供其共有的位于获嘉县东环路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及郭逢星所有的位于获嘉县东环路北段路东的土地(获国用2010第0317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郭逢星、吕艳梅提供房产、土地为原告张永胜提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郭逢星、吕艳梅共有的位于获嘉县东环路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

二、查封郭逢星所有的位于获嘉县东环路北段路东的土地(获国用2010第031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建慧

审判员  徐继红

审判员  周艳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