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429—2号原告张永胜,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告刘凤莲,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告张清斌,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胜诉被告刘凤莲、张清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胜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郭逢星、吕艳梅提供其共有的位于获嘉县东环路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及郭逢星所有的位于获嘉县东环路北段路东的土地(获国用2010第0317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郭逢星、吕艳梅提供房产、土地为原告张永胜提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郭逢星、吕艳梅共有的位于获嘉县东环路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
二、查封郭逢星所有的位于获嘉县东环路北段路东的土地(获国用2010第031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建慧
审判员 徐继红
审判员 周艳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