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60号
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修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明,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春旺,该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
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杜金平,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腊梅,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杜金平、周腊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国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