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1328民初30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喜增,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无法采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志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