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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308号

王某与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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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1328民初30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喜增,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无法采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志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