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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700号

李卫华与薛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卫华,薛开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700号原告李卫华,女,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薛开洪,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华诉被告薛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冬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