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670号原告房德利被告何培荣本院在受理原告房德利与被告何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培荣的银行工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何培荣的银行工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