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559号
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贤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新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琅琊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万七,男,约47岁,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万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春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