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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121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张爱芝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张爱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被执行人张爱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57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爱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爱芝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爱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爱芝(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0#钞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