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809号原告河北国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太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远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文。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斌。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代表人邵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国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国控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远���飞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国控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远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占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徐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