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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68号

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2013年5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崂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在上诉期满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士海

代理

审判员  贾世炜

代理

审判员  王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