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0006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开发区财富广场商办楼D103室。代表人:沈伟千,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饶少军、李婉萍(实习),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姚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德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