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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2号

张国荣与菅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荣,菅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荣。被执行人菅兵。张国荣与菅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菅兵名下银行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舒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