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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710号

重庆西友幕墙铝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西友幕墙铝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10号原告重庆西友幕墙铝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70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2669-5。法定代表人谭同有,职务董事长。被告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岔街45号1幢406-A。组织机构代码69799210-9。法定代表人吴健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友幕墙铝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友幕墙铝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友幕墙铝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友幕墙铝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原告重庆西友幕墙铝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米俊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惠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