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32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大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玉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