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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132号

范某某诉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32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大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玉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