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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02号

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爱风建材门市与张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爱风建材门市,张永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02号

原告: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爱风建材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西段路北。经营者:成爱风。

被告:张永恒。

原告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爱风建材门市诉被告张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杨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爱风建材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爱风建材门市负担。

审判员 杨 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