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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行初3号

阮春姣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春姣,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初3号原告阮春姣,务工。委托代理人潘斌伦。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潘剑永。委托代理人周建良。委托代理人潘奕奕。第三人温州市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陈明光。委托代理人陆筱勤。

原告阮春姣诉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庭外和解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春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玉喜

人民陪审员  朱培培

人民陪审员  潘春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