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初3号原告阮春姣,务工。委托代理人潘斌伦。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潘剑永。委托代理人周建良。委托代理人潘奕奕。第三人温州市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陈明光。委托代理人陆筱勤。
原告阮春姣诉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庭外和解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春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玉喜
人民陪审员 朱培培
人民陪审员 潘春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