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870-1号申请执行人吴卓勋。被执行人周微。关于吴卓勋申请执行周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微在柳州市文昌路有26号东郡3栋2单元21-2号有房屋一套。另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蓝蔚芳对该房屋上享有抵押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微于2016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以上述房屋评估价1143400元(《房地产估价报告》(广华正房(估)字第××))抵偿本案债务,同日申请执行人吴卓勋书面同意抵债。2016年2月2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与周微债���已经实现;同日蓝蔚芳同意周微以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3栋2单元21-2号房屋抵偿吴卓勋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卓勋与被执行人周微向本院申请以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3栋2单元21-2号房屋抵债的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蓝蔚芳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微所有的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3栋2单元21-2号房屋一套作价人民币11434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吴卓勋本案债务。
二、申请执行人吴卓勋可持本裁定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秀耀
审 判 员 李健海��理
审判员招幸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刘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