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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47号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47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刘某,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陵城镇。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