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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394号

祁世华与唐永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世华,唐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祁世华被执行人唐永明本院受理的祁世华与唐永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唐永明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祁世华购房款25000元、违约金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9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生高

审判员  任大斌

审判员  魏全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锡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