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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刑初32号

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刑初32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霞浦县,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年2月16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宏野、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俞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霞浦县沙江镇往霞浦县松城街道青福村方向行驶,途经霞浦县松城街道丁步头路段时追尾碰撞汤某停靠在路边的闽B号货车,致被告人俞某本人受伤。随后霞浦县公安局民警到霞浦县医院查获被告人俞某。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俞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被告人俞某血样检材中乙醇浓度为104.05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汤某已赔偿被告人俞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汤某证言;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俞某户籍证明;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际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被告人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缪素秋

代理

审判员  刘清娥

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4页第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