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221号原告代,女。被告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诉被告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殿文二〇一六��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超 搜索“”
代××与陈××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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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221号原告代,女。被告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诉被告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殿文二〇一六��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