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逊楠,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2010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溆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戒毒二年,2010年7月因身体原因转社区戒毒。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逊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请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逊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唐逊楠在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高湖村上三路1号金祥宾馆大门口,将1.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与鲍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毒品、毒资被缴获。公安民警又从被告人唐逊楠身上缴获剩余的甲基苯丙胺0.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逊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唐逊楠有坦白、累犯的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唐逊楠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逊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且有扣押的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等书证;证人鲍某的证言;被告人唐逊楠的供述和辩解;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福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唐逊楠对毒品交易地点、毒品、毒资以及证人鲍某的辨认、证人鲍某对被告人唐逊楠、毒品交易地点、毒品、毒资的辨认等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逊楠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达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逊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逊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毛岚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佳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