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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32号

阜阳市天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阳市天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32号

原告:阜阳市天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郑其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渊,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天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天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天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天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天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 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曼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