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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执46号

张某某与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任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毕均怀552.80元。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毕均怀于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任某某自觉缴纳了全部案款,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领走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祎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