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任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毕均怀552.80元。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毕均怀于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任某某自觉缴纳了全部案款,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领走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祎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