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文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特2号申请人常文军,男。被告周继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文军与被告周继叫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原告常文军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文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辛 麟
审判员 杨永龙
审判员 赵丹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星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