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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行终27号

朱龙文行政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龙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行终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龙文,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南陵县,现住南陵县。

上诉人朱龙文因监察行政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行诉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朱龙文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南陵县监察局自收到上诉人的申请至今未给上诉人任何答复;2、原审法院超出法律之外作出裁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龙文于2015年7月30日向南陵县监察局的实名举报,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违法包庇并且参与开发商拆迁的行为”,因南陵县监察局未予回复而提起行政复议,芜湖市监察局作出芜监行复(2015)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朱龙文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诉请撤销并给予行政复议。依据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行诉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俊

审 判 员  和李勤

代理

审判员  郑舒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