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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507号

陈中与赵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中,赵长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07号原告陈中,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建全乡建全村3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009037646。被告赵长兵,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皇城村9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70909763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与被告赵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 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