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07号原告陈中,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建全乡建全村3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009037646。被告赵长兵,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皇城村9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70909763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与被告赵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 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