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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85号

张某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受贿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8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人,住宿州市埇桥区。2005年1月至案发任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队副队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在逃),3月7日到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于同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1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03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啸远、代理检察员张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单位犯罪,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审理。为保障审判程序合法,体现裁判结果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刑初字第0037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庆永

审判员  王晓红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飞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