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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财保9-3号

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财保9-3号

申请人: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号楼*座***室。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澎昕,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号。申请人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津72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0000元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0000元的冻结和对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顺 平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小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