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特第00004号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日。申请人王某乙(系受害人王某丙之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王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王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经渭源县庆坪乡王家川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王某甲赔偿王某乙因受害人王某丙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000元(大写:陆万捌仟元整),该赔偿款已于2015年12月23日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签订后,王某乙对王某甲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方的纠纷彻底解决,王某乙不再追究王某甲的任何法律责任,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王某甲索赔。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裁定书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