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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832号

姜言和杜日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言和,杜日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832号

原告:姜言和。

被告:杜日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言和与被告杜日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言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姜言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