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832号
原告:姜言和。
被告:杜日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言和与被告杜日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言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姜言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