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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14号

党某、党某某、许粉娥和党耀斌与胡亚辉、胡发平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某,党某某,许粉娥,党耀斌,胡亚辉,胡发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14号申请执行人党某,男,汉族,1997年1月21日生,学生,住富平县峪岭乡。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2005年7月26日生,学生,住富平县峪岭乡。申请执行人许粉娥,女,汉族,1973年9月12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峪岭乡。申请执行人党耀斌,男,汉族,1938年7月2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峪岭乡清峪村**组。被执行人胡亚辉,男,汉族,1991年9月5日生,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老庙村*组,现在押。被执行人胡发平,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生,住富平县峪岭乡木林峪村,系胡亚辉之父。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刑二终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胡发平虽为判决书中被告,但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应为胡亚辉和杨建章,胡发平非本案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党某、党某某、许粉娥和党耀斌申请执行胡亚辉、胡发平一案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有仁

审判员  王国庆

审判员  胡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