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84号

牛万兴与孟煜、刘海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牛万兴,孟煜,刘海良,靳俊民,游芝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84号

原告:牛万兴。

委托代理人:牛瑞彬。

被告:孟煜。

被告:刘海良。

被告:靳俊民。

被告:游芝连,朱安徽省太和县宫集镇界洪村委会小游庄。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万兴诉被告孟煜、刘海良、靳俊民、游芝连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万兴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万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牛万兴负担。

审  判  长 赵 雷代理

审 判员 张红献人民 陪 审员 韩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王仲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