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84号
原告:牛万兴。
委托代理人:牛瑞彬。
被告:孟煜。
被告:刘海良。
被告:靳俊民。
被告:游芝连,朱安徽省太和县宫集镇界洪村委会小游庄。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万兴诉被告孟煜、刘海良、靳俊民、游芝连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万兴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万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牛万兴负担。
审 判 长 赵 雷代理
审 判员 张红献人民 陪 审员 韩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王仲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