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2民初66号原告王兴琴,女,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熊跃兴,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清,董事长。住所: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恢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琴与被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兴琴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琴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琴承担。
审判员 薛彦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靖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